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李文傑 律師即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管理人全部分配與各債權人,已最終分配完結,,爰聲請准予裁定破產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後,經選任李文傑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茲破產管理人就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作成分配表後,業據本院裁定准予認可,並經公告確定,嗣再經破產管理人依該分配表將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全部分配與各債權人,已最終分配完結,有聲請人提出之分配表債權人領款表暨領款證明在卷可證。據此,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破產終結,經核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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