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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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4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