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0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
卡帳單、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及客戶帳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