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 周泉松
楊建立 林榮村 賴炯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確認決議不成立訴訟之法律關係(也就是原告周泉松於107年4月27日召開第12屆第1次代表大會,選出原告林榮村為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主任委員之決議效力為何)有關,前案一審判決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3號判決,經最高法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080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若林榮村乃第12屆主任委員,陳瑞宗亦以第12屆主任委員身分召集會議,即有疑義,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