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88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連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

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

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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