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88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連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
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
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