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債權人 吳瑄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思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亦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三、得向債務人請求268,000元之釋明文件。四、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通知書已於108年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亦未繳費,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