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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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61號聲請人 郭憲龍 訴訟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4日屆滿(108年6月22日、同年6月23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4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股數│├──┼───────────┼────┼─────┼───┤│1│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900005│郭憲龍│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