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洪秋培 被告 張慧欣 被告共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朝吉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慧欣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花交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