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 賴昌誠
賴靜鸞 賴幸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賴昌伸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及言詞辯論終結時,「訴之聲明三」所載地號為103-156、103-255、000-0000筆土地,嗣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更正地號為103-156、103-255及103-51、103-190,此屬訴之聲明之擴張跟減縮(減縮103-306地號土地,擴張103-51跟103-190地號土地),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9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四點前,具狀提出⒈「完整、正確的訴之聲明」,並⒉確認「訴之聲明三」部分,既然涉及土地、建物現況,是否要聲請至現場履勘測量,由地政機關繪圖以確保將來可以執行。
三、指定於109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2點30分到2點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