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原告南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ndreasBernhardSchwyn兼法定代理人 徐梓芬
巫致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兼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浤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梓芬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嗣於108年12月13日具狀稱其移居香港達10年以上,無法及時來臺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聲請另訂109年1月中旬期日,俾便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到庭處理等語,經核非無正當理由。為保障被告勝浤公司及被告徐梓芬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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