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㈡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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