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戴進來 即暉泰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