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叡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蔡承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