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潘楷秜 被告 李治松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