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陳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成林玉梅 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27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並未敘明其訴訟標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補正。
二、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而原告係請求塗銷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72.72平方公尺之地上權,而該筆土地民國103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68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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