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春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東錦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9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