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周雪娥 債務人 伊布 ‧ 達那畢瑪
一、債務人周雪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周雪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伊布‧達那畢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按年息2.9447%│││103,500│06月29日起│12月28日止│計收利息│││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12月29日起││計收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10,000元│09月29日起│03月28日止│計收利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03月29日起││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103,500│07月29日起│01月28日止│計收利息│││元││││││├──────┼──────┼───────┤│││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01月29日起││計收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10,000元│10月29日起│04月28日止│計收利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04月29日起││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