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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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債權人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糖加昌二期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