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 楊小瑩 即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並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