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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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陳○○(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盈杉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8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