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7號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楊源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就該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