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聲請人 周繼禹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相對人 周啟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周錦之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路2段299號16樓」,有戶籍謄本、陳報狀足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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