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福堂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張福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8日│98年12月8日│99年5月1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9號│偵字第289號│偵字第10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20│99年度訴字第220│99年度訴字第51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99年8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513││││2079號│2079號│號││判決││││││├────┼────────┼────────┼────────┤││判決│99年9月2日│99年6月30日│99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89號│字第2389號│字第27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