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郭浩鋮 法定代理人 邱錦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韋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