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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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木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張唐豪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102年度執字第4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木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木楠因被告張唐豪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刑保字第8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民國102年2月21日102年刑保字第8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102年8月19日、102年8月26日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9日北檢治次102執4159字第46520號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