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訴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訴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易字第6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現在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張浴美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