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陳志明 (即 陳文章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62355-8

1

99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77084-6

1

27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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