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第58號

第59號

第60號

第61號

第62號

第63號

第64號

第65號

第66號

第67號

第68號

第69號

第70號

原告 蕭芯綺

陳臻

羅彩廷

潘姿妗

賴志森

黃柏瑜

翁梓蓁

才力融

高子翔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2 許麗卿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葉思怡

吳季妍

許梁靖

黃裕宸

被告 黃茜茹

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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