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張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秀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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