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男四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三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