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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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附民原告 陳皓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附民被告 鄒承和
范志祥
李冠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55號、113年度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362 號裁定(113.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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