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黃若蓁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 金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