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池選任辯護人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