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6日起至94年8月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其於94年2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二)其於92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11日起至94年7月1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詎料其於94年2月1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1,397元│94年2月17日起至│百分之14.25│94年3月1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62,426元│94年2月12日起至│百分之18.25│94年3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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