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蔡昇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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