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79號聲請人 周網市
周進興 周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周平 同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周網市、周進興、周志明為被繼承人 周平同 之兄弟姊妹,係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子女 周恩安 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亦有上開繼承系統表、本院依職權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並調閱110年度繼字第98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則第三順位繼承之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