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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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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