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北市毒鑑字第四一0號鑑驗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0號、第一二0九號、第一二七七號、第一三三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屬實,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