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債權人青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虹誼 債務人 周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主張訴外人與其簽立租賃契約,並已於民國110年8月3日與訴外人確認所負債務為293,280元,債務人為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訴外人所負對債權人之債務連帶負擔等語,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自11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汽車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表及訴外人簽立之本票影本各一紙為據。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內容以觀,債務人僅為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並非本票之發票人,故本件僅能以債權人所主張之因租賃所生之損害賠償原因關係核發支付命令,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再者,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據,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即應為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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