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債權人福諾螺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騰翔 債務人大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因進行螺絲買賣,雙方約定以開立支票支付貨款,未料自109年6月起即無寄出支票,經寄發存證信函追討後,僅於111年6月28日會匯款支付1萬元,剩餘貨款均未給付,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院遂於民國111年9月8日以南院武非午111司促第18015號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請求年息6之依據,債權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僅陳述雙方買賣約定自104年起均是由支票清償,故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年利率6%之遲延利息,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以觀,聲請人係主張積欠之貨款債權,並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付款,且據債權人自陳「債務人自109年6月就無寄出支票」等語,即無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給付票款可能,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僅能以債權人所主張之買賣契約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並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超過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