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973號債權人 吳芸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陳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呂陳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完整顯示姓名及金額並經債務人承認借款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請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六、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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