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上訴人 黃建良 即 黃萬發 之承.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複代理人 李璟泓 被上訴人 黃滿 訴訟代理人 周文輝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