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