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
債權人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明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羅明裕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