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

債權人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明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羅明裕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