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啟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記載均更正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孫啟中本案犯行係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一節,業據本院於原判決之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均記載明確,是關於據上論斷欄關於「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