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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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鎮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鎮旭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非中華民國國籍,且於108年1月26日業已出境等情,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顯屬應向外國為送達,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