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12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湯順 為即 佳欣起 重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佳欣起重行之負責人姓名究為湯順「為」或湯順「爲」?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