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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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告AD000-A112096(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原告AD000-A112096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
法官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承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