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文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正達
許博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徐清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