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汝佑
吳政育
一、債務人陳汝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汝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汝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政育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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